时间:2022-04-01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月29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批典型价格违法行为类型。 类型一:诱导消费 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海菇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某超市内设立专柜售卖“供港韭菜”“供港荷兰豆”等蔬菜。 经查,当事人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位于本市奉贤区某地,除菌菇类、荠菜、青菜等品种是该基地种植以外,价目表中大部分所谓“供港”蔬菜均不是在该基地种植,而是采购于各地普通农户,当事人设立的价目表所标识的“供港+蔬菜品名”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40万元的罚款。 类型二:不明码标价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户陈某从事猪肉商品销售,现场未对猪小排、骨头、猪大排等商品进行价格标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类型三:不明示计量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线索对富迪食品店销售商品的价格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当日销售茼蒿、杭白、蒜苗、香芹、菠菜、黄芹等蔬菜时,以白纸黑字仅标示价格,上述商品实际计价单位为“元每500克”,但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明计价单位等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类型四: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称上海申琛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猪肉制品的单价与标价牌不符。经查,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当事人在销售“黑猪五花肉”商品时实际销售价格为32.8元/斤,未按其经营场所内公示的“19.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相关经营者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保供稳价工作,为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消费者如有对主副食品和防疫用品价格有疑问,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咨询或者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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